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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虞炜诉被告崔青亚、汤晓军、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4/17 16:23:16 浏览次数:39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94号

汤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虞炜诉被告崔青亚、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虞炜借款本金人民币384000元,利息16000元。二、被告崔青亚、蒋俊峰对以上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9820元,由被告崔青亚、汤晓军、蒋俊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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