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321号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丁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2)、张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0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张粉英不服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周龙芳的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3-01号车库为被上诉人丁亮、张燕所有,并由法院依法执行;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