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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丁亮、张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4/18 10:17:41 浏览次数:346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321号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丁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2)、张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0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张粉英不服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周龙芳的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3-01号车库为被上诉人丁亮、张燕所有,并由法院依法执行;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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