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留庆、冷水英: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旭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胡留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719) 、冷水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502)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胡留庆、冷水英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五星家园4幢104室房产中价值人民币50万元部分。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朱旭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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