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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卫平诉被告王瑞炳、王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4/20 16:11:18 浏览次数:312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911号

王瑞炳、王霞俊:

  本院受理原告唐卫平诉被告王瑞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18)、王霞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5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王瑞炳、王霞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唐卫平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王瑞炳、王霞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               

 

二 ○ 一 八 年 四 月 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高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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