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111号
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罗俊、虞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3629)、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周罗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49822.82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15日),承担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万元,暂合计为4379822.8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7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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