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号
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颜颖诉被告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颜颖与被告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签订的会员协议。二、被告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颜颖损失人民币1344元。三、驳回原告颜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颜颖负担27元,被告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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