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行审8号
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常州市安杰斯维森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坛市监案(2017)第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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