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514号
季余清、杨惠兰
本院受理的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华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常州市鼎杰床服用品有限公司、杨旭初、季余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9****3917)、杨惠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242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法院执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季余清、杨惠兰名下的常州市国宾花园25幢乙单元1301室的房屋一幢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拍卖(变卖)裁定书和腾让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季余清、杨惠兰名下的常州市国宾花园25幢乙单元1301室的房屋一幢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季余清、杨惠兰及同住家属和该房屋内其他居住人员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腾空上述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迁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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