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347号
徐建龙:
本院受理的王国庆、魏建朋申请执行徐建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17)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34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徐建龙赔偿申请人王国庆、魏建朋损失665000元、给付租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76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50元、申请执行费10165元、实支费8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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