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何云枝、侯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诉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何云枝(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6222)、侯启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517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何云枝、侯启兵立即支付欠款5366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55800元,合计69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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