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47号
李粉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吉平诉被告李粉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839)、李文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8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吉平返还借款100000元,利息52000元,合计人民币152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文忠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李粉明、李文忠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