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013号
周韬、刘晓贤: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平诉被告周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4430)、刘晓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08)、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韬、刘晓贤偿还货款6153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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