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春茹:
本院受理原告徐粉红诉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7606)、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8000元及支付利息13300元,合计93300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