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美诉被告陈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33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