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79号
卢清华、邓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粉娣诉被告卢清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611)、邓燕(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171970****40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卢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张粉娣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含已结算的利息),并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向张粉娣支付利息。二、驳回张粉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清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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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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