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8028号
于华、苍晓娟、宋雷:
本院受理原告丁听兰与被告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117)、苍晓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4629)、宋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听兰借款10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借款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宋雷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听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420元,由被告于华、宋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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