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寅翔:
本院受理原告潘冬林诉被告王寅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1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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