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833号
刘耘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忠诉被告刘耘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借款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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