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5号
黄涛:
本院受理原告苏文鑫诉被告黄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08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文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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