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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小平诉被告丁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0 15:04:11 浏览次数:31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449号

 

丁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平诉被告丁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支付从2018年1月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联系电话: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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