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65号
徐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洪诉徐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9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国洪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其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徐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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