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荣保、潘泽珍:
本院审理的原告戴美玲与被告丁荣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30)、潘泽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200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戴美玲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要求你们承担借款本金8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