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567号
周菊伢、陈小祥:
本院受理的丁听兰申请执行周菊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X)、陈小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18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周菊伢向申请人丁听兰返还借款120000元,并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申请人陈小祥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21元、实支费2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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