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582号
朱明:
本院受理的王健申请执行朱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605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58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7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朱明返还申请人王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此款于2018年1月17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被申请人朱明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原告王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申请人朱明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申请人王健有权自被申请人朱明违约之日起除上述借款本金60000元之外,另行要求被申请人朱明承担违约金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63元,并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应扣除)。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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