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丁宗明诉被告张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4 14:40:39 浏览次数:358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868号

张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宗明诉被告张卫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张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丁宗朋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卫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刘娟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