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868号
张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宗明诉被告张卫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张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丁宗朋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卫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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