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火荣:
本院受理原告商广贵诉被告丁火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58)、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9700元及利息(以197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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