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4号
唐永年:
本院受理原告冯留珍诉唐永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1****5339)、王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永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冯留珍借款人民币171000元。二、被告王为忠对上述第一项唐永年还款义务中的15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6元,由原告冯留珍负担926元,被告唐永年、王为忠负担3284元,被告唐永年负担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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