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607号
汤晓军、虞金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敏诉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徐月月、虞金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1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陈桂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人民币209000元;并自2016年1月2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承担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桂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6元,由被告汤晓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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