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本成、管国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5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本成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5000元,承担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请求法院判令你对张本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张本成与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俞卫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华芸、人民陪审员陈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三楼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688、1811835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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