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58号
孔祥鹰:
本院受理原告孔律诉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成胜、孔祥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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