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612号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的钱灵申请执行徐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尹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61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徐菊明向申请人钱灵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申请人尹建平以其与被申请人徐菊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申请人徐菊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820元、实支费1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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