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071号
金坛市黎明服饰厂、朱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坛市黎明服饰厂、朱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42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坛市黎明服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支付利息254800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0元。二、被告朱黎明对被告金坛市黎明服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9719元,由被告金坛市黎明服饰厂、朱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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