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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锋诉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7 11:13:04 浏览次数:336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690号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苗锋诉徐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1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苗锋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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