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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广州诉唐治国、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7 11:17:10 浏览次数:289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494号

唐治国、吴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州诉唐治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614)、吴春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0****30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唐治国、吴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赵广州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7820元,由被告唐治国、吴春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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