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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同歌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7 11:19:23 浏览次数:293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434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朱同歌诉被告刘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441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845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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