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354号
程雪: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霞诉被告刘飞好、刘福生、程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4****184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何云霞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何云霞将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金江东苑二区18幢1004室房屋及18幢5号车库交付给原告何云霞;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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