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615号
高慧: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城西圣罗卡衣柜加工厂诉被告陈洪明、高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102)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装潢材料款144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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