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振宇:
本院审理的原告蒋建辉与被告钱振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6****5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290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蒋建辉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3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暂定200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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