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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管国芳、张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8 18:10:27 浏览次数:336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院

 

公       告

 

张本成: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管国芳、张本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527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5000元,承担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请求法院判令管国芳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你与管国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俞卫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华芸、人民陪审员陈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三楼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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