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199号
王昌民: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汪洋、王昌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0****32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8092元,由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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