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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菊粉申请执行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8 18:14:55 浏览次数:343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196号

宋云:

  本院受理的沈菊粉申请执行宋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1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11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8)苏048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宋云返还原告沈菊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执行费由被告宋云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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