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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洪庆诉周建平、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5/18 18:18:19 浏览次数:310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57号

周建平、张丽敏:

  本院受理原告徐洪庆诉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张丽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49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张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洪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其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周建平、张丽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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