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631号
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王黎明、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王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4****341X)、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数德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及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195281.67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二、请求判令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5000元;三、若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青龙西路80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王黎明、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数德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对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8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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