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州鸿锦润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鸿锦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州鸿锦润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515.6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由被告苏州鸿锦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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