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司马俊、佴霞、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与被告司马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314)、佴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28)、倪卫兴、欧阳苏华、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23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要求:一、司马俊立即归还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14021.12元(计算至2018年3月6日)、律师费28000元,合计392021.12元;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以司马俊、佴霞、倪卫兴、欧阳苏华抵押的房屋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行受偿;三、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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