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司马俊: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与被告司马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I****5314)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203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要求你支付欠款本金41945.1元,利息、违约金及费用14609.75(暂算至2018年3月6日),律师费5000元,合计61554.85元,并承担从2018年3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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