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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建中诉被告张三林、张锡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5/23 9:36:50 浏览次数:372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锡林:

  本院受理原告顾建中诉被告张三林、张锡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621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2万元;二、诉讼费由你与张三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俞卫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华芸、人民陪审员李文忠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三楼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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