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雪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立华诉被告蒋红芳、张雪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44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由你与蒋红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俞卫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华芸、人民陪审员李文忠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2日9时10分在本院三楼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俞卫忠 0519-82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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