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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正秋诉袁华平、戴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5/24 16:03:01 浏览次数:309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70号

袁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正秋诉袁华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8)、戴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正秋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正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郭正秋负担221元,被告袁华平负担154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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