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涌钰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涌钰工资款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涌钰负担17元,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佰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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